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全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领导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经历;
(二)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应当由具有不同方面管理才能、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不同层次年龄结构的成员组成,注重知识能力相长、经历经验相补、性格气质相容,实现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时,要充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注重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所聘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实行聘任制的,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防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倾向。
第二十七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任期目标确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九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领导人员考核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健全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新提任的领导人员,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建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注重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员,采取任职、挂职、轮岗学习等形式,安排到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经受锤炼、积累经验。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行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三条 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参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