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创业扶持资助对象为高校在校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合肥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三条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无偿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经评审,按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助。重点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合肥市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创业项目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
(三)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创业团队;
(四)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五)创业项目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和就业创业证;
(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四)申报项目计划书;
(五)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六)无不良信用和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七)申请表中涉及数据和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项目,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项目受理和初审:在校生向所在高校申报,各高校初审同意后直报市人社部门;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申请人,由创业孵化基地收集汇总后经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个人创业项目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
(二)专家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别,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团对申报项目产业导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促进就业等要素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资助总额内择优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为10万元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需在评审会上或创业项目竞赛上进行现场答辩。
第八条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扶持项目、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到资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创业项目扶持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实施细则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