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的高校教育督导研究中,和教学督导相关的内容居多,和科研督导相关的内容较少,且多集中于科研项目督导方面。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中关于“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强调“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由此可见,就高校教育督导而言,对科学研究的督导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基于高校管理的现实需求,我们有必要全方位探讨高校科研督导的内容体系,并提出科研督导的可行性路径。
高校科研督导包含三重内容
高校科研督导的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师科研督导与学生科研督导、科研经费来源督导与使用督导、研究过程督导与结果督导。教师科研督导与学生科研督导强调的是由督导对象差异所带来的内容差异;科研经费来源督导与使用督导关注了从经费获得到经费使用的资金流;研究过程督导与结果督导关注了成果生产流程。
从督导对象来看。在没有研究生的高校,教师是科研主体;在有研究生的高校,教师和研究生共同构成科研主体。近年来,在新时代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下,对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审核日益严格;同时,不少本科生为了增加推免研究生、考研的筹码,也参与科研活动,并发表一定数量的研究论文。在此情况下,本科生也逐渐成为科研督导对象。此外,博士后、访问学者既非本校教师又非本校学生,但是仍可能承担以本校为名的研究任务,因此也应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督导对象。
从督导经费来看。所有科研活动都离不开经费,研究者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经费支持。在申请经费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类问题:一类是申请人伪造学术经历、成果,另一类是评审专家因利害关系而出现评审不公。在申请人已经获得经费的情况下,经费使用也可能出现问题,如对经费进行转包或虚开发票等。
从督导成果来看。对于成果的督导包括过程督导和结果督导两个维度。在过程督导方面,主要督导研究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研究经过是否真实可信、是否保留原始记录、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有悖生命伦理等。在结果督导方面,主要督导人员署名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论文买卖、代写代发问题,是否抄袭、剽窃,是否伪造数据、资料,是否遵守保密规定等。
如何打通科研督导各个环节
当前,针对高校科研督导的内容,需要建构一套可行的制度方案,以打通科研督导的各个环节,发挥出科研督导对于科研的规范促进作用。其中,尤其要注意建构以协作与调查为核心的发现机制、以反馈与整改为核心的疏通机制、以落实与复查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以激励与惩戒为核心的动力机制。
协作与调查。科研督导具有专业性,因此在督导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协作与配合。一是需要督导对象所在部门的支持。督导对象所在部门对于专业性问题越熟悉,核实事实就越容易。二是需要成立专门的科研督导委员会。科研督导委员会委员应由各学科精通科研、成果丰硕、学风端正的专家构成。需要进行科研督导活动时,可以从科研督导委员会中抽取3—5名专家参与其中。三是建立仲裁和申诉通道。当被督导对象对督导结果有疑虑时,可以向科研督导委员会及学校督导部门进行申诉。科研督导委员会及学校督导部门应成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事件进行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在确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组成时,应进行必要的回避,避开与督导专家和被督导人有利害关系者,以确保仲裁独立、公平。一旦仲裁委员会确认了督导结果或者督导对象对督导结果没有疑问,就进入下一个流程。
反馈与整改。对于督导委员会所发现的问题,应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将问题反馈给被督导者所在的部门,在部门确认事项没有问题的前提下,进一步反馈给被督导者。如果部门对于事项存在不同看法,那么可以由督导委员会和部门展开商讨,然后对督导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在被督导者及其所在部门接受督导结果的情况下,应要求其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列出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确保所发现的问题都能在可接受的时间内得到整改。
落实与复查。被督导者及其所在部门应在确定整改方案后就着手落实。落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过去已成错误的改正,二是对未来可能出现问题的防范。过去已成错误,有的是可以补救的,有的则是不可补救的。对于不可补救的已成错误,必然要对被督导者施加一定的惩戒措施;可以补救的,则应在被督导者进行补救后予以从轻处理或豁免。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形成一定的预测机制,在相关法规、政策的框架体系内找出防范的措施,并将其程式化,从而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被督导者及其所在部门的整改期结束之后,需要进行复查。复查的目的在于,监督被督导者及其所在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激励与惩戒。在实施科研督导的过程中,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都是有必要的,它们是科研督导可置信的动力机制。激励给予那些遵守科研法规、科研道德者以物质或非物质奖励,如进行表彰、提拔、增加工资或绩效等,从而激发他们从事科研工作的动力;惩戒则给予违背者以惩罚性的措施,如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绩效与工资减发或停发等,这些措施应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对被督导者及其他人都具有实际或象征意义。将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组合运用,能够从正反两方面为科研环境净化提供有力保障。
督导实践中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上述议题之外,高校科研督导还面临其他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较为复杂,超出了科研督导本身。值得考虑的问题包括:科研督导机构缺失及其解决方案、将科研诚信纳入征信体系管理的可能性、科研诚信自觉的条件等。
科研督导机构缺失及其解决方案。当前,不少高校并未设置专门的科研督导机构,科研督导多是被动式的疏导,是对已发现问题的调查和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巡视工作的加强,不少高校设立了巡察办之类的机构,通过自查自纠来实现各项工作的规范化。从《意见》来看,教育督导的范围早已超越了教育教学本身,因此高校今后有必要设置一个功能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的督导机构,这样的督导机构自然覆盖了科研督导的功能。
将科研诚信纳入征信体系管理的可能性。之所以要进行科研督导,是因为存在大量的科研诚信问题。现有的征信体系侧重于经济领域,属于不全面的征信体系。科研诚信本身是个人信用的组成部分,要想把科研诚信引导至正确的方向,应当将科研诚信纳入征信体系进行管理,通过一定的限制行为措施,对科研诚信加以调节。
实现科研诚信自觉的条件分析。征信管理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要解决科研诚信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建立科研诚信自觉,这就涉及引发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源。一段时间以来,在评价中过分强调科研经费、核心期刊论文、人才称号等,导致了高校科研人员对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人才称号的非正常追逐,成为引发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出台了许多与“破五唯”相关的政策文件。有鉴于此,广大高校应当作出相应的反应,把构建良好的科研生态环境作为实现科研诚信自觉的条件来积极建设。
(作者系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教授,本文为长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校级重大项目中间成果,课题编号JG2021105)
《中国教育报》2023年05月29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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