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安徽省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我校师德师风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设,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学校正式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范畴(禁止或限制行为)
(一)在坚定政治方向方面
1.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3.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稳定。
(二)在自觉爱国守法方面
4.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
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6.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8.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三)在传播优秀文化方面
9.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10.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11.漠视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12.组织或参与“黄赌毒”、违法上访、封建迷信以及邪教活动等。
(四)在潜心教书育人方面
1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不正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1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造成教学责任事故。
15.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影响教育教学效果。
16.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有关工作。
(五)在关心爱护学生方面
1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8.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
19.在实验、实习(践)、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诱骗、诱导等方式损害学生正当利益。
(六)在坚持言行雅正方面
20.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2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2.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23.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资料等,谋取私利。
24.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酒后进入课堂、教学办公场所或在校园内穿戴不雅,或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或上班期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造成不良影响。
25.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七)在遵守学术规范方面
26.抄袭、剽窃、侵吞或买卖学术成果。
27.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8.发表成果署名不当,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9.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生观点。
(八)在秉持公平诚信方面
30.伪造学历(学位)、资历等相关个人信息。
31.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2.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33.有违诚信,缺乏契约精神。
(九)在坚守廉洁自律方面
3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5.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
37.利用教师身份,向学生家长推介商品或服务项目及活动等。
(十)在积极奉献社会方面
38.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方面
40.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的行为。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联合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为调查取证单位。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受理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领导干部的举报,由纪委办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3.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4.分管校领导同意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5.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等,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供有关证据,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超过申诉时限的不再受理。
(二)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共产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受到应撤销(丧失)教师资格处理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做出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决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部门、各学院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均负直接领导责任,共同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职工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一)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与学校有各类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