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2018〕48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6〕27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等文件要求,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兼职兼薪要以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为前提,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激发人力资源活力、有利于发挥教职工专长、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教职工离岗创业要坚持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发挥创新创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三条 学校正式教职工来校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相应条件,可向学校申请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其中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列入校外兼职取酬和离岗创业的执行范围。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组织选派、任命、选举的校外兼职人员不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
第二章 校外兼职
第四条 校外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兼任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由单位选派或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兼职受聘于校外主体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社会服务等工作,或在相关学术组织、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等工作。一般包括企业挂职、合作研究、技术顾问、校外兼课、社会兼职等形式。
第五条 校外兼职需个人申请,填写校外兼职个人申请表,二级单位集体研究审批后,校外兼课、企业挂职的报教务处备案,合作研究、技术顾问的报科技处备案,社会兼职报人事处备案。兼任专业技术的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申请校外兼职的,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校外兼职取酬人员,应如实向学校报告收入项目和标准。校级领导干部校外兼职的,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处级干部校外兼职的,严格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个人贡献及年度考核等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70%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七条 校外兼职取酬的人员,应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校外兼职结束后,本人应及时提交校外兼职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兼职期间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利用专业技术解决社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兼职到企业挂职、开展合作研究、担任技术顾问、开展科技服务及推广等;支持教职工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适度开展多点教学。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薪: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拒不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影响到学校本职工作完成的;
(五)其他学校认定不适宜校外兼职的。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须按照校外兼职的程序进行审批,在职创业时间不得超过3年,并与学校、所在单位等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均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岗位工作量,各二级单位每年对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人员的师德师风、校内工作态度及质量进行考核评估。若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影响到其校内正常工作,学校将取消其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资格。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学校所聘岗位,在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学校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严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离岗创业计划方案,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须同时提交辞去领导职务的申请。
(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部门)对离岗创业人员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人事处。
(三)学校审定。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离岗创业人员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涉及申请辞去党政领导职务的,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签订协议与审批。学校批准同意后,经公示无异议,学校、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协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停止发放。保留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返还学校。离岗期间,所属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业人员所获取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与离岗创业人员的联系,离岗人员需每年度向所属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定期汇报有关情况,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所属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作为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有以下情形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预交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二)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的。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提前返回学校。离岗创业结束后,本人应及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并提交离岗创业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回校工作一般按照离岗前岗位及薪酬待遇安置,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确定教师返校后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未按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的,按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待,终止人事关系。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或在职、离岗创业期间,以学校署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纳入本人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统计,可应用于学校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终教学科研奖励等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资源(包括教师和学生)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若要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其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横向项目等,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项目,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得到正式批复后,方可中止项目。
第二十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由其校外兼职单位和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须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对未经单位同意违规兼职兼薪人员,视具体情节和性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给予以相应的处分;对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创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其聘用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