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带头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带头勤俭节约,自觉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时报告,从简办理,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第二条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婴儿满月、调动升迁、病愈出院、出国出境等事宜。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大操大办。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尚俭戒奢,杜绝比阔炫富、铺张浪费。严禁大摆筵席、豪华车队、天价彩礼、奢靡演艺等奢华行为。
(2)严禁变相操办。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3)严禁超范围操办。不得邀请或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参加。
(4)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5)严禁占用公款公物。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或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与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7)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校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处级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将拟办情况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并报纪委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将拟办情况报告所属党总支。操办情况有变化的,应在事后5 个工作日内书面补充报告变化情况。
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
并在事后5 个工作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应在党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本单位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